你是否聽過:「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美國」?近幾年,許多台灣人在海外定居、成家,子女在國外出生且具有雙重國籍身分,卻未在台灣報戶口。當父母在台灣過世時,「無戶籍國民」面臨複雜的雙重國籍繼承問題,如何確認繼承身分?是否能繼承台灣不動產?稅務該如何申報?就由吳孟修律師詳細說明 5 大關鍵,讓雙重國籍繼承程序不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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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繼承定義
依據國籍法第 2 條規定: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出生於父母死亡後,但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當符合上述兩條件,將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至於雙重國籍繼承,指的是同時具有台灣國籍與外國國籍,因父或母過世,需要依據台灣法律辦理遺產繼承。然而,雙重國籍繼承人可能面臨身分認定、繼承程序、稅務申報等多重複雜的問題。因此,為了解答這些疑問,孟修律師不藏私,就要來告訴大家啦!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雙重國籍者可以繼承嗎?
來到多數人最常問的問題,便是雙重國籍者究竟是否可以繼承財產?
台灣繼承權是以「身分關係」作為判斷標準,因此無論子女是否在台灣設有戶籍、是否持有台灣身分證或護照,甚至與國籍無關,只要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間,具有民法第 1138 條所規定的身分關係,就擁有繼承權利。也就是說,無論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未在台灣設戶籍的「無戶籍國民」,或因為歸化外國籍,所以喪失台灣國籍的「外國人」,皆可以繼承台灣父母的遺產喔!
就喪失台灣國籍者,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7 點也規定:「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
無戶籍國民如何繼承?
無戶籍國民在辦理繼承時,又可依照是否想要取得台灣國籍,有不同繼承方式。
取得台灣國籍(台灣身分證):以台灣人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以下是無戶籍國民取得台灣戶籍、身分證的方式及流程:
| 辦理事項及處所 | 必備文件 / 說明 |
| 國外準備文件 | 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英文出生證明正本、中譯本父母英文結婚證書正本、中譯本成年人:附警察刑事紀錄,須經海外辦事處驗證 |
| 台灣內政部 | 申請定居。 |
| 戶政事務所 | 辦理初設戶籍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申請印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護照。 |
| 出境 | 持新辦的中華民國護照出境。 |
後續的處理即遵循台灣法律繼承規定即可。關於台灣法律繼承規定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洽詢吳孟修律師了解更多喔!現在加入官方帳號就能享有專屬諮詢服務!
不取得台灣國籍(台灣身分證):以外國人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 文件名稱 | 說明 |
| 登記申請書 | 由申請人填寫基本資料、標的及登記原因。 |
| 繼承系統表 | 列明全部繼承人及其應繼分。 須加註切結:「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若有非互惠國外國人主張繼承,願返還應得價額。」 |
| 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 附護照、居留證或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的親屬關係文件。前述文件如係外文,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
| 遺產稅證明書 | 完成遺產稅申報後,由國稅局核發。 |
| 所有權狀 | 如遺失,可提出切結書代替。 |
|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 若繼承人協議分割方式,須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並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另需向稅務局申報印花稅。 |
|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中央地政機關要求之其他文件。 |
| 海外授權書 | 若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國內親友代辦。 載明雙方資料、房地標示、權利範圍、所轄地政事務所、授權事項等,並用語明確。 |
外國人繼承限制
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換句話說,台灣對於外國人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依照條約或該國法律,台灣人如果在該國有取得或設定土地的權利,則該國的國民在台灣也有取得或設定土地的權利。
平等互惠原則國家
根據內政部 110 年 5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11002625943 號函,「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清楚載明平等互惠國家、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以及非平等互惠國家等等。舉例如:
- 平等互惠國家:韓國、日本、紐西蘭、英國、德國、西班牙、巴西等。
- 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泰國、菲律賓、新加坡、美國特定州別。
- 非平等互惠國家:印尼、澳門、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等、美國奧克拉荷馬州。
非平等互惠國家的國民該如何繼承?
非平等互惠國家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台灣的土地,然而,他們仍然可以繼承存款、股票、車輛等其他財產,或由其他繼承人先行變賣不動產,再將所得現金分配給這類繼承人。
雙重國籍者出售繼承財產
繼承取得不動產後,未來若要出售,必須面臨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然而,依據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的稅率判別,需依個人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來決定,而非以國籍來區分。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設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所謂經常居住,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天;若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則需要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如:
-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雖無住所(無戶籍),但於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合計滿 183 天。
若符合上述條件,就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此時出售不動產所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仲介費及代書費,原則上與一般居住於台灣的國民相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若為不符合境內居住者的要件,就是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最低便是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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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繼承遺產稅
最後就來到繼承遺產不可避免的遺產稅啦!但到底哪些遺產需要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遺產稅,就需要判斷被繼承人是否為中華民國的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認定
根據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若被繼承人屬於台灣稅務居民,那麼全球資產都需要計入遺產中並課稅。是否為稅務居民的判斷,兼採「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 屬人主義:死亡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有戶籍);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者。
- 屬地主義: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但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有遺產者」,應就其境內遺產課遺產稅。
只要以上任一有符合,即屬於稅務居民,需要申報所有地區的遺產。當然,若不屬於稅務居民,便只有台灣的財產要課遺產稅,因此不需要申報位於外國的其餘遺產。
非稅務居民與稅務居民哪個好?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規定,非稅務居民雖然還是有免稅額 1333 萬的適用,但沒有配偶扣除額、子女扣除額、父母扣除額等優惠的適用,理論上的稅負會比稅務居民更重。然而,非稅務居民通常在海外有更多財產,或許就整體財產來說,反而比當中華民國稅務居民還來得更省稅。
此外,目前國際上正流通 CRS(Common Standard 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for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各國間將會交換彼此國民的金融帳戶資訊,目的為抓捕逃漏稅。然而,台灣不是 CRS 的成員國,所以跟世界各國之間,無法自動交換資料,只能逐一跟各個國家簽約,目前已簽約國家約有澳洲、日本、英國。境外資產會被國稅局查知、課稅,常常都是被自己人通報的。因此,有時實務上是否要申報,可以視智慧來判斷。
因此,睿豐家族辦公室還是會建議找專業一起幫忙計算將更划算啦!
對了,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不想要被台灣政府課遺產稅,是不是拋棄國籍就可以呢?」但要注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所以如果死亡前兩年內才拋棄國籍,還是會被當作中華民國國民課徵遺產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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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台灣會被遷出戶籍?
特別注意,依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將戶籍遷出國外,只是為了要落實戶籍管理制度,並不是除籍,不影響身分。
但也因此,結合上述出售遺產、以及遺產稅的計算將會有變動。如:對房屋所有權人來說,若已無人設籍於該地址,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優惠將喪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長住國外者,若在國外死亡,家人就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扣除額。
出境逾 2 年、戶籍被遷出國外之國民,如果想要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
- 國民身分證
- 遷入地戶口名簿
- 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即可完成遷入登記。
雙重課稅
但若同屬雙國籍的稅務居民,是否會被雙重課稅問題,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規定,遺產在境外已經繳過遺產稅,繼承人申報台灣遺產稅時,可檢附該國的納稅憑證,從遺產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的額度,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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