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台灣家庭移居美國,或讓子女在海外出生、求學與工作,「雙重國籍繼承台灣房產」也成為許多高資產家庭關心的議題。尤其當父母在台灣持有不動產、子女長期居住美國時,未來繼承房屋需要繳納哪些稅金?是否會因為雙重國籍而被課徵更高的稅率?
吳孟修律師提醒,跨國家庭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必須先區分「繼承時的遺產稅」與「繼承後出售房屋的所得稅」。 兩者的課稅對象、居住者認定及計算方式都不相同。如果沒有事先了解,即使順利完成繼承,也可能在出售房產時面臨預期之外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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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繼承台灣房產,遺產稅vs所得稅對比
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的家庭,在處理台灣房產時,最容易混淆的問題就是:究竟應該依照父母的身分,還是繼承子女的身分來課稅?
吳孟修律師分析,台灣的遺產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對居住者的認定並不相同。
| 比較項目 | 遺產稅 | 房地合一所得稅 |
| 課稅時機 | 被繼承人死亡,發生財產繼承時 | 繼承人出售房地時 |
| 主要認定對象 | 被繼承人 | 出售房產的繼承人 |
| 居住者認定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 依《所得稅法》 |
| 影響範圍 | 遺產申報範圍及應納稅額 | 適用稅率及相關優惠 |
| 海外資產 | 視被繼承人國籍及居住狀況決定 | 依房地交易所得相關規定課稅 |
父母在台灣有房、美國有資產,需要申報全球遺產嗎?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原則上必須將境內外全部遺產納入台灣遺產稅申報範圍。
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 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設有住所,例如具有戶籍登記。
- 在台灣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留合計超過365天;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原則上僅就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徵台灣遺產稅。
舉例來說,父親擁有台美雙重國籍,在台灣持有一間房屋,同時在美國擁有股票及銀行存款。父親過世後,是否必須將美國資產列入台灣遺產稅申報,關鍵在於父親的國籍及法定居住狀態,而不是在美國出生的兒子是否已經取得台灣境內居住者身分。
吳孟修律師提醒,繼承人的居住身分,不會直接決定被繼承人是否需要申報全球遺產。 因此,跨國家庭應事先盤點父母在台美兩地的資產與稅務身分,避免在繼承發生後才發現申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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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繼承台灣房產,2年內出售一定要繳45%房地合一稅嗎?
許多海外子女在繼承台灣不動產後,因為長期居住美國、不打算返回台灣生活,可能希望盡快出售房屋。然而,繼承後不到兩年就出售,是否一定會適用45%的房地合一稅率?
答案是:不一定,必須同時確認出售者的稅務居住身分,以及房屋依法認定的持有期間。
房地合一稅的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稅率
以現行房地合一稅2.0制度為例,適用稅率如下:
| 房產持有期間 | 台灣境內居住者 | 非境內居住者 |
| 2年以內 | 45% | 45% |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35% |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20% | 35% |
| 超過10年 | 15% | 35% |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此表為一般房地合一稅2.0稅率,未列特殊交易、自住優惠及舊制案件。
由此可見,雙重國籍本身並不代表必須繳納45%的稅。真正影響稅率的因素,包括出售年度是否符合台灣所得稅法上的境內居住者認定,以及房產的持有期間。
繼承房屋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父母、祖父母持有的時間嗎?
吳孟修律師特別提到,財政部於2023年1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的持有期間認定。依照該函令,符合規定的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可以將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不一定只看最後一位繼承人實際持有的時間。
※ 符合連續繼承持有期間併計規定, 且案件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時。 實際稅率仍須依出售者身分及個案判斷。
雖然兒子繼承後立即出售,看起來持有不到兩年,但符合連續繼承期間併計規定時,可將阿公的5年及爸爸的6年合併計算。
因此,若兒子出售時屬於台灣境內居住者,且案件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便可能依超過10年的持有期間適用15%稅率,而不是45%。
不過,如果兒子出售當年度屬於非境內居住者,即使持有期間超過10年,依一般房地合一稅率仍為35%。此外,是否屬於新制房地、能否適用自住優惠,也必須依個案認定。
吳孟修律師分析,繼承後的出售時間並非唯一的節稅關鍵。 家族過去如何取得房產、是否曾經連續繼承,以及繼承人的稅務身分,都會影響最後的課稅結果。
繼承台灣房產後出售,房貸可以從賣房所得中扣除嗎?
有些高資產家庭希望透過房屋增貸取得資金,一方面保留房產的使用權,另一方面也希望未來出售不動產時,能夠減少房地合一稅。
例如,原本沒有貸款的房產價值3,000萬元,屋主先向銀行增貸2,000萬元,十年後再以3,000萬元出售。這時候,能不能主張扣除2,000萬元房貸,只以剩下的1,000萬元計算所得稅?
房貸本金不能直接抵扣房地合一稅
吳孟修律師指出,房屋貸款與房產交易所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房屋增貸只是向銀行取得資金,借款本身不會降低房產的取得成本,也不能因為出售時需要清償房貸,就直接將貸款本金視為可扣除的交易費用。
以一般買賣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的房產為例:
※ 此為一般買賣取得房產的簡化案例, 尚未考慮依法得減除的相關費用、 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其他適用調整。
雖然屋主賣房後必須先償還銀行2,000萬元,因此實際留下的現金只有1,800萬元,但不能據此認定只有1,800萬元的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稅主要是依照房產的成交價格、法定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等項目,計算課稅所得,而非依照賣房後實際取得的現金金額決定。
繼承取得的房屋,成本計算方式又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產並非自己購買,而是透過繼承取得,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認定方式會有所不同。
依照財政部規定,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的繼承房地,原則上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作為成本計算基礎,再扣除依法可認列的相關費用與項目。並不是一律使用父母當年的購屋價格。
因此,海外子女繼承台灣房產後,如果準備出售,除了確認房屋是否還有貸款,更應該先釐清房屋取得時間、適用新制或舊制,以及法定成本與持有期間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