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長輩過世後,能不能馬上分割遺產?要求不分割可以嗎?你可能不知道,不分割遺產在民法上有明確的期限與規定,若處理不當,將會引發更多法律風險。睿豐家族辦公室創辦人吳孟修律師,今天就要來說清楚,不分割遺產的效力、法律依據與風險陷阱,讓你在家族協商時能更有底氣!
不分割遺產是什麼?
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所有遺產自動成為公同共有。不分割遺產,簡單來說,代表繼承人繼續維持遺產的共有狀態,不進行正式分割。通常背後有有法律、情感或利益考量:
- 遺囑或協議約定不分割
- 家產具有整體性
- 暫時無法協商一致
- 稅務考量
- 保留紀念價值
- 控制繼承結構
不分割遺產可以怎麼做?
無論是遺囑或是情緒上的原因,根據《民法》第 1164 條同時賦予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原則上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主張分割,不分割只是暫時狀態,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主要又分成遺囑以及契約協議兩種辦法。
不分割遺產遺囑
那麼現在就跟著吳孟修律師,透過三個原則了解不分割遺產的法律規定吧!
法律效果:有效
由於遺產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基於「所有權絕對原則」──也就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最終支配權,因此在分配上,法律原則上會尊重其生前意願。
-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本質上是被繼承人就其一生累積的財產,只要在法律特留分的範圍內,得以透過遺囑決定遺產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分割,正是法律對個人財產自主權的延伸與保障。
法定禁止分割期間:10 年
但是,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明訂,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禁止之效力以10年為限。
最初法律規定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最長期間為20年,民國74年修法縮短為10年。立法者認為:若財產長期維持共有狀態,將限制資金與資產的流動,不利於整體經濟運作。也因此,法律雖允許短期內尊重繼承人意願而不分割遺產,但仍鼓勵在合理期間內完成分割,讓財產能被更有效地運用。
修法理由原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過長,有礙於經濟之發展,而個人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運,方能發揮其價值。原第二項所定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在今日工業社會,其期間實嫌過長,修正為以十年為限,俾於經濟發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得其平衡。」
約定超過 10 年的結果:自動縮短
若遺囑中載明禁止分割期間超過法定上限,該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依據實務見解,禁止分割的部分會自動縮短為民法所允許的最長期間,也就是 10 年。這樣設計是為了兼顧尊重被繼承人意願與維護經濟發展的平衡,不因期間錯誤使整份遺囑失效喔!
不過在實務上,遺囑的撰寫往往牽涉到多項法律細節與時效問題,稍有疏忽就可能影響效力。吳律師建議,立遺囑前最好先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內容合法且符合自身意願。若你也正在思考遺囑或遺產分配的規劃,歡迎加入官方帳號與睿豐家族辦公室一同討論,讓專業團隊協助你為家族資產做好最完善的安排!
不分割遺產協議
了解完遺囑的效力,你還是想問:「那麼如果沒有遺囑,可以不分割遺產嗎?」剛剛說了,可以透過契約以及遺囑,那麼我們現在就要來了解契約的部分啦!
法律效果:同遺囑
繼承人之間可協議不分割遺產,但基於同樣的立法考量,為避免財產長期共有而妨礙經濟發展,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不分割的最長期間為 10 年,若協議內容超過 10 年,則自動縮短為 10 年。
形式:建議書面
不分割遺產協議,雖然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必須採書面形式,但實務上吳律師仍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能清楚舉證,避免口頭約定難以確認內容或期限的情形。
另外提醒,民法上的契約,原則上是「不要式契約」,也就是即使沒有書面、沒有公證,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能成立並生效。但仍有少部分屬於「要式契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才有效,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以及結婚與離婚等。
不分割遺產的遺囑,一定要遵守嗎?
法院實務見解:繼承人得以協議另行約定分割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家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家上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均認為:繼承人的合意應該優先於被繼承人的遺囑。基於兩個重要法律原則:
- 所有權絕對原則
- 契約自由原則
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就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改變原本遺囑中指定的分法,依照新的協議來重新分配遺產。遺囑雖然要尊重,但繼承人之間的共識才是最優先的。
行政機關見解:繼承人不得協議變更遺囑所定之分割方法
行政機關則明確表示不贊同法院的見解。
法務部於 2015 年曾發布法律字第 10403505610 號函釋,認為:雖然有法院肯認所有繼承人可以用協議的方式改變遺囑裡原本寫好的分割方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度家訴字第 47 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 401 號判決意旨參照),但司法實務尚未確定採此見解。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民法在處理遺產分割需要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願,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已經明確寫好要怎麼分遺產,而且沒有違反「特留分」規定,那繼承人原則上應該遵照遺囑執行,而不應自行協議更改。
伊森律師見解:尊重繼承人的意願
伊森律師認為,無論選擇哪個觀點,都沒有對錯之分,只是一個理念的選擇,看是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還是尊重繼承人的意願?
- 時間是繼續往前走的,真正要在意的是還活著的人。
- 既然全體繼承人有協議,表示這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後續就比較不會有紛爭。
不分割遺產就找睿豐家族辦公室!
在處理遺產分割協議時,必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位不同意,協議即無法成立。當行政機關見解與法院實務見解有所差異時,吳孟修律師還是會建議優先採取法院實務見解,因為家族成員間產生爭議,最終仍需透過法院裁判來解決。因此,專業的法律輔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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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不免俗地提到,其實防範勝於治療,未來會發生同樣的事情,不如找一個家族辦公室替你的家族撐腰!歡迎觀看睿豐家族辦公室寫的其他關於家族辦公室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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