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令人不捨,然而,當金錢與情感交織,遺產分割便成為家庭間敏感、且容易引發爭執的課題。一旦處理不慎,多年情誼就可能分崩離析。睿豐家族辦公室創辦人吳孟修律師指出:許多糾紛其實並非源自貪念,只是對「繼承流程」與「分配原則」的誤解。若能在事前掌握關鍵程序,依法、有序地完成遺產分割,不僅能避免紛爭,也能在悲痛中維持家庭的尊嚴與和諧。今天,就讓吳律師,帶你釐清遺產分割的大小事,讓處理過程更加穩妥!
遺產分割前歸屬

依據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遺產歸屬於繼承人所有,為「公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是指多人共同擁有全部的財產,但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因此,在正式完成遺產分割前,任何一位繼承人都不得單方面處分遺產。
只有在完成合法的遺產分割協議或判決後,公同共有關係才會終止,轉變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獲分別共有權。
遺產分割前要做的事
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立法目的在於在於維護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示原則」。不動產之權利關係應具備公開性,讓任何人皆可透過登記資料得知該不動產權利人,以確保交易安全。倘若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則該不動產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造成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人不符,進而違背公示原則之精神。所以法律才會明定繼承人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登記,以維持登記制度的正確性與法律秩序的安定。
當然,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情形,將課予罰鍰,遺產甚至可能被公開標售。
繳納遺產稅
然而,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換言之,遺產稅必須要先繳納完畢,才能辦理遺產繼承。因此,繼承人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稅」,也就是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以為全體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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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方式
當分割前置作業都處理完畢後,我們終於可以來看看遺產如何分割的啦!遺產分割主要分為三種:
遺囑指定分割
依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及第 1187 條規定,為尊重被繼承人意願,因此被繼承人可用遺囑指定分割方法。
遺囑的規定繁多複雜,稍有疏忽就可能影響效力。若希望擬定一份兼顧法律效力與家族共識的遺囑,也歡迎聯繫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吳孟修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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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
當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指定分割方式時,則由繼承人協議分割。
- 效力:協議分割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會發生效力,只要有一個繼承人不同意,就無法協議分割。
- 方式:法律沒有規定分割協議一定要寫成書面,但最好還是有書面協議,以便證明繼承人間有分割協議。
- 權利:分割協議做成後,繼承人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若有繼承人事後反悔,不願意按照遺產分割協議履行,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訴訟」,要求繼承人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分割
然而,在沒有遺囑、又協議不成功的情況下,繼承人之一就可以訴請裁判分割,請求分割遺產。裁判分割方式大致上又可分為下列幾種:
- 原物分配:最主要的分割方式。把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有困難的話,可以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變價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可變賣共有物,用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
-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把原物一部分分配給各共有人,其他部分變賣,用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代償分配:用原物分配時,如果共有人中有沒受分配的,或不能按照應有部分受分配的,可以用金錢補償。
假如共有土地在性質上用原物分配並無困難,且價值也不會因分割而減損,法官通常會以原物分配的方式,將共有土地直接劃分切割並分配各共有人。法官多會請土地測量人員先繪測並列出幾種可行的方法來參酌選擇,當事人也可表示意見,但法官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此外,如果分割後土地面積過小,而難以做通常的使用,也可能採取將整塊土地變賣而分配價金的變價分配方式來處理。
遺產分割範圍
協議分割時,可以只就部分遺產為協議。
然而,一旦進入裁判分割,法院就必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範圍。無論是:
- 協議分割未能達成共識,而提起裁判分割之訴。
- 遺囑指定分割方式僅對部分遺產指定,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
由於民法第1164條所定的遺產分割,是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了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的遺產,以及繼承人全體用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以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但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如果經過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就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
(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222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436 號判決、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143 號判決以及法務部 109 年 9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9035138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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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留分的遺產分割
然而,誠如剛剛所說,遺囑的規定繁多複雜,你可能會注意到法律上對於繼承的比例依然有著最低規定,詳細情形歡迎觀看睿豐家族辦公室寫的這篇文章:特留分必知5 大重點:保障繼承權的最後防線!
那麼,又該如何解決呢?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有效嗎?
是的,遺囑仍然有效!根據最高法院 58 年度台上字第 1279 號民事判例:「民法第 1225 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無效。」
特留分受侵害者該如何主張?
但特留分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並且對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返還。而行使扣減權的效果,有兩種學說:
A. 取得遺產共有說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97 號民事判決:特留分是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所行使的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的形成權,一經行使,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去效力,回復的特留分仍然概括存在於所有遺產上,並非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的金錢。
B. 金錢補償說
扣減的結果,固然採原物返還主義。但如果一定要「現物返還」,並不符合立遺囑人的本意,且可能對於受遺贈人不便,而且特留分的目的是要以遺產之一定比例保障繼承人,所以不妨還原為價值、價額的權利。所以應該要綜合審酌遺囑人之意思、受遺贈人與特留分權利人之主觀意願、遺產之性質等主客觀情況而為衡平考量,若遺囑的內容,主要目的是要使受遺贈人取得某特定具體遺產,則立遺囑人之意思應予尊重。
無論採取哪一個學說,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差不多的。
因為即使法院採取「取得遺產共有說」,在決定分割方法時,原則上還是會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思,就按照遺囑的內容,把不動產給某一個繼承人,對於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就用金錢補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79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旨)。
法院的最終目的都在於兼顧「遺囑自由」與「家族公平」,確保被繼承人意志得以實現,同時維護繼承人之合法權益,使家族傳承得以在法制與情理之間取得穩定與和諧。
避免遺產分割不合,就找睿豐家族辦公室!
避免走上遺產裁判分割這一步,最根本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前規劃。
提前規劃不僅能確保財產依照心意傳承,也能維護家族關係的和諧,讓繼承不再是爭執的起點,而是穩定延續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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